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节 公共数据第十二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范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级公共数据平台和各地各部门数据资源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对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和开放。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规划和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