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立本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和动态更新机制。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责梳理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