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九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