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