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强排风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一)餐饮用户;(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