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用气设备,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符合安全规定的灶具连接管和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使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