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燃气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