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按照有关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