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有效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推动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内,对于需要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由其组织业主依法表决和实施,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使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印章。业主有权监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