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指派的代表以及业主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的单数,业主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参加的,不影响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中选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名提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