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推动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内,对于需要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由其组织业主依法表决和实施,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使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印章。
业主有权监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