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二)业主委员会因任期届满或者成员缺额、被罢免等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选举,但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自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