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因任期届满或者成员缺额、被罢免等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选举,但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自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