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印章、资金、办公用房、物品和资料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