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三)就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知悉选举、表决、公共收入等事项;
(八)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入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可以以幢(楼)、楼栋单元等一定户数为单位,通过自荐或者推荐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单元长),协助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