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对其建(构)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