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对其建(构)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