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使用以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对共同决定事项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

(七)履行其承担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