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三)就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知悉选举、表决、公共收入等事项;

(八)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入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可以以幢(楼)、楼栋单元等一定户数为单位,通过自荐或者推荐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单元长),协助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