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