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