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