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