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