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组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