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

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禁止通过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