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和规定,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弃置、遗撒污泥。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