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新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入工业集聚区。鼓励和支持工业集聚区以外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进入工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