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和规定,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弃置、遗撒污泥。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