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在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相关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确需关闭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运营单位应当提前报告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