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相关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确需关闭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运营单位应当提前报告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