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且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输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但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前款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有权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