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发放广告、进行扫码推广活动;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五)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或者进行网络直播;

(六)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在车站、列车、通道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八)在列车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九)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以及正在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十)携带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列车设施、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十一)携带充气气球、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以及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