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对工业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尽、旧厂房用地低效、开发利用低效、经济产出低效等低效工业用地,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处置计划及考核方案,指导各区开展工作。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