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工业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建而未尽、旧厂房用地低效、开发利用低效、经济产出低效等低效工业用地,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处置计划及考核方案,指导各区开展工作。

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