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区政府应当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的建设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工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每年对各区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