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三)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四)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五)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