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登记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