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三)无虐待、遗弃犬只记录;(四)犬只未列入烈性犬只名录。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四)犬只未列入烈性犬只名录。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