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

(四)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五)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