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三)制定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