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预约办理、预审咨询、限时办结、"就近办"、流程跟踪查询等制度,完善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为老年人、特殊需要人群等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