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