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