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依法建立环境信用分级分类动态评价及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应当作为财政支持、行政监管、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评先奖优、金融支持、差别化价格收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