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本市依法建立环境信用分级分类动态评价及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应当作为财政支持、行政监管、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评先奖优、金融支持、差别化价格收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