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便利,不得为其办理场地使用证明等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筑物业主、土地使用权人、物业管理人发现承租人或者承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