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者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和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移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将设施基础资料一并提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单位。市政公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