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发生损毁等情况时,其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