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者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和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移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将设施基础资料一并提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单位。市政公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