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维护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保留现场影像资料,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城市行道树死株和危树危枝,补植缺株、空株,维护城市容貌,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